那么什么样的车位属于有产权的车位一些地方规定某些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用途建造地下停车位,并和地上建筑物一样要计入整个地上的建筑面积,该种停车位可拥有独立的产权。所以首先要先确定,您花钱购买的车位是真的人防工程还是属于这种可以获得独立产权的车位。另外,开发商的一张收据是不被法律所保护的,您应该与开发商签订车位买卖或者租赁的合同。在购买地下车位时应该要留意合同细则中是否明确有人防工程的使用规则,同时要明确车位是否具有受法律保护的产权。像您的情况如果车位属于人防工程,就没有所谓产权,那么您与开发商应该签订一个租赁合同。这里要提醒您注意,根据法律规定,租赁的期限不得超过20年。如果超过20年超出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虽然目前现行的法律没有对车位、车库的归属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多次因车位引发的案件审判结果表明,凡是购买的车位不属于人防工程,只要由开发商投资建造,建造成本也未摊入住宅商品房及其他车库的成本中而且地下车位的面积未计入公摊面积,那么即使没有产权证,业主所购买的地下车位也受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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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停车位的产权归属有以下情形:如果购房时地下停车位面积已纳入分摊面积,则此类地下停车位无法办理产权证,属于所有社区业主,开发商无权出售或转让;如果地下停车位建筑面积未分摊,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开发商可以向买方出售产权;部分地下停车位属于人防工程,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禁止开发商销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法学理论,一般认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已把地下车位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的;开发商把建在地下车位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的;根据国家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的,即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了车位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 地上、地下车库内的车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是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这类车位在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就具备了《房屋登记办法》第十条“有固定界限、可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编号(幢号、室号)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的规定,也就符合了《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的物权概念,就可以登记为特定业主的所有权客体。开发建设单位可以依据《物权法》七十四条第二款通过约定的方式,对该车位予以出售、附赠或出租。 地上占用共用部位的车位属于管理设施。小区的其他公共场所属于业主共有,而在其上设置的停车位,实质上是小区共有部位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满足小区业主停放汽车的一种管理措施。既不是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也不能再重复确定为共有部分。所以,不应属于房屋物权登记的客体,无需登记。 规划设计属于特定专有部分使用的车位,类似专有部分的附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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