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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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具体程序包括以下四点: 1、除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外,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都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2、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的意见; 3、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因被辞退或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而解除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发给本人标准工资一定比例的生活补助费。
解除劳动合同程序: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提前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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