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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不同用途土地的使用使用权收回规定是不同的。一般来说,在城市主要有建设用地,农村有宅基地和耕地、林地山地等农业用地。在城市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是跟楼房的产权挂钩的,一般为70年,到期后可以缴纳一定的费用继续使用,农村的宅基地归村集体所有,按实际人口需要分配给挨家挨户,一般可长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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