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收回涉及的情况很多,例如征收、无偿收回等等,这些是由土地性质、年限、国家政策等影响的,必须谨慎处理,不然容易引起土地纠纷。以上海的无偿收回为例: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发布通知,对报道中颇具争议的"土地期满出让人无偿收回"内容作出了正式回应。回应中提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局指出,根据《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二十七条规定,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合同》第二十九条还指出,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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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纠纷的解决方式有: 1、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一致,以解决纠纷; 2、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政府进行处理; 3、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所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土地使用权出让纠纷有以下解决途径: 1、协商方式解决。协商是争议双方对自己权利处理的一种方式,是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所以,协商必须建立在自愿、平等、真实的基础之上。 2、行政方式解决。争议双方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对调解协议反悔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报请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诉讼方式解决。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所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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