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 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 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 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 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 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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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违约责任的情况: 1、出租人的违约情况主要包括未按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交付的租赁物与合同中约定的不符;未按合同约定对租赁物进行维修养护,影响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等。 2、承租人的违约情况主要包括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未按约定正确使用租赁物;擅自转租租赁物等。
在租赁合同中,出租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在房屋出租给租赁人,并承担有关的修缮义务。因此租赁合同中出租方违约责任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出租方未按照约定将租赁物及其附属物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给承租人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赔偿责任。 二、出租方交付的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租赁合同的要求,或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对租赁物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的正常、安全使用的,应负责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方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三、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方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照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或者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赔偿承租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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