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意味着用人单位最长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总共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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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在未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段时间内,劳动者享受每个两倍的工资位。具体的,如果单位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此期间劳动者都享有双倍工资。也即应支付给职工这期间每个月二倍的工资。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主张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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