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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费用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2023-09-09 08: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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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9-09 回复

专业分析:

2001年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的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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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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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商品房预售的法定条件如下: 一、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二、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五、七层以下的达到主体工程封顶;七层以上的,主体工程须建到工程预算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层数; 六、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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