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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鉴定人回避的情形是什么?

2022-05-16 18:4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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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5-16 回复

专业分析: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人应当自行回避;鉴定人没有回避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担任过本案侦查人员的;(五)是重新鉴定事项的原鉴定人的;(六)其他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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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办理该案的一项诉讼制度。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回避的对象与情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回避适用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其中审判人员既包括审判员,也包括陪审员。上述人员遇有下列情形时,应予以回避: 1、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2、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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