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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鉴定人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2022-05-16 05:5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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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5-16 回复

专业分析: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人应当自行回避;鉴定人没有回避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担任过本案侦查人员的;(五)是重新鉴定事项的原鉴定人的;(六)其他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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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回避有如下六种情形: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孟金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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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与案件本身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不得参加本案处理工作的一项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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