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你不主动辞职,单位不能跟你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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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下:从事接触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离职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内;患职业病或工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患病或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常见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劳动者存在过失性辞退情形,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者存在非过失性辞退情形,用人单位提前通知或者支付代通知金后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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