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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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下:从事接触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离职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内;患职业病或工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患病或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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