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房屋租赁期问租赁当事人死亡或者依法变更、终止的,租赁关系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二)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阻赁合同。 (三)非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租赁合同依法变更或者终止。 (四)租赁当事人依法分立、合并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前款第(二)项规定中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中确定承租人。 租赁关系变更后,原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仍享居住权。
针对房屋租赁当事人死亡或者依法变更、终止的租赁关系如何处理,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承租人死亡,如果该承租人的家人并没有和他共同居住,就自动解除租赁房屋关系了。 1、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出租人死亡并不影响原租赁合同的效力。当出租人的继承人继承房屋时,继承人就自动成为新的产权人,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出租人的家人无权收回房屋。 2、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3、租赁当事人依法分立、合并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