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的户口迁移,须经户口登记机关转辖区法院或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到迁入地后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迁移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到达迁入地后,应当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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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户口迁移由服刑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迁移,根据《公安部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规定取消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注销户口。罪犯判决送监狱服刑时,户口强制迁往监狱所在地,刑满释放后再迁回原籍。
经户口登记机关转辖区法院或公安机关批准,就可以办理户口迁出登记。户口迁移,是中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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