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服刑人员户口迁移到服刑所在地是不可以的: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2条的规定,当事人的原籍常住户口是需要注销的;
2、只有符合本条例第13条规定的前提下,户口才可以在原籍的辖区派出所,凭相关证件,办理迁入登记后,符合迁入地的准入政策的,才能迁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