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个人依法依规收养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在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补登。 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或公证机构出具的事实收养公证;四、年满16周岁的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其他要求: 一、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的无户口人员,收养人可以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申领《收养登记证》。 二、1999年4月1日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 办理流程由补登人员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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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户口迁移由服刑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迁移,根据《公安部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规定取消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注销户口。罪犯判决送监狱服刑时,户口强制迁往监狱所在地,刑满释放后再迁回原籍。
经户口登记机关转辖区法院或公安机关批准,就可以办理户口迁出登记。户口迁移,是中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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