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针对司法解释安全事故责任认定标准,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2.个人私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小作坊、小窝点、小坑口等),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3.个人非法进入已经关闭、废弃的矿井进行采挖或者盗窃设备设施过程中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应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其中由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管理案件处理的,侦查结案后须有同级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可从生产安全事故中剔除。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认定标准: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