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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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根据具体安全事故发生过程当中,没有履行自己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任主体来进行主要承担。应该受到责任追究的事故,责任主体主要有4种: (一)事故发生单位; (二)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 (三)有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 (四)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没有固定现场致使责任无法划分,且双方都存在过错的,推定双方承担同等事故责任;没有固定事故现场,致使事故责任无法划分,双方都存在过错,在双方都没有证据证实对方存在过错的情形下,应推定双方承担同等事故责任。因一方逃逸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由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如果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首先应按照机动车有责任的标准由交强险赔偿;超过交强险范围的,再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公平原则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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