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第六条;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第十五条; (三)《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2号发布)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四)《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9月24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七条、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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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而制定的。
法人的设立必须要进行登记,需要登记的主要内容有: (1)公司章程; (2)具有法定资格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3)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4)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人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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