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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庭审准备阶段。 1、查明当事人身份: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是否受到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何时被羁押;何时被取保候审;何时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法庭核对被告人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有误。 2、宣布被告人涉嫌罪名;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公诉人,辩护人)的名单;告知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3、告知当事人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 二、法庭调查阶段。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宣读内容是否与收到的一致。 2、(审判人员令其他被告人退庭候审)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起诉书中指控事实是否存在?指控罪名是否成立?是否自愿认罪?”等,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 3、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三、举证、质证阶段。 1、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2、被告人谈质证意见。 3、辩护人谈质证意见。 4、公诉人就量刑方面向法庭提供证据。 5、被告人谈质证意见。 6、辩护人谈质证意见。 7、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辩护人是否有证据提供? 8、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辩护人是否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四、法庭辩论。 1、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2、被告人自行辩护。 3、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4、二轮辩论。 五、被告人最后陈述。 1、被告人陈述。 2、法庭教育。 3、休庭。
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法院受理。 3、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5、采取强制措施。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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