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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执行程序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在接到执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执行,并将执行的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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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拘役执行的程序为: 1、被判处拘役的罪犯,交付执行时在押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10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送达看守所,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执行。 2、罪犯需要收押执行刑罚,而判决、裁定生效前未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将罪犯送交看守所羁押;并依照相关规定办理执行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报案,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予接收材料或者超过十五日不予答复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以涉嫌拒执罪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予以退回,或公安机关超过十五日不予答复,或公安机关侦查结束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告知其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自诉。
根据《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根据法律制定刑事案件、调查、预审的决定,不依法追究强制措施的刑事责任的撤销案件的调查结束应该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的刑事处罚不足的嫌疑犯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或移送有关部门的有期徒刑犯,在被判处刑罚之前,其馀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情况下,代替执行刑事处罚,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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