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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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算工伤的情形如下: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伤害的;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或收尾工作,受到伤害的;因履行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职业病;因工作受伤或者下落不明的;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况不属于工伤范围: 1、劳动者因故意犯罪受到的伤害; 2、劳动者因吸毒或者醉酒让自己的身体受到伤害的; 3、劳动者在主观意识表现为故意的状态下,对自己进行自残、自杀等过激行为的; 4、劳动者不是因为工作而受到伤害的; 5、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和非工作场所下,自愿加班所受到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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