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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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如下: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火车事故等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认定工伤的24种情形包括有:七种法律情形应被认定为工伤:(1)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意外受伤;(2)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场所工作有关的准备或最终工作,意外伤害;(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职责而遭受暴力和其他事故的伤害;(4)有职业病;5)外出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事故失踪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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