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在合同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以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要式合同、实践合同,同时,定金合同具有定金法则的效力。 根据定金合同纠纷经常遇到的有关问题,发生定金合同纠纷应按以下处理规则解决。 (一)定金罚则的适用规则。 我国《合同法》第115条对定金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实际交付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处理规则。 定金合同签订后,如果应当交付定金的一方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9条规定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担保法规定,定金合同自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既然定金合同尚未生效,所以当然不能强制支付。但定金合同作为买卖合同的从合同,交付定金又是主合同项下的义务。笔者认为对未支付定金的,可以催告履行,仍不履行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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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到付款收方拒付运费,发件人要担责。 因为尽管快递等货运公司提供货到付款服务,但货运公司实质是为发件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是与发件人存在的货物运输合同。所以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后,未收到运费的,可以要求发件人支付运费的。发件人不能主张是收货方让其寄送货物,并要求选择货到付款的付费方式等原因,拒绝支付运费。 当出现收货方拒付运费的情形,并因此发生纠纷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发件人与货运公司就运费事宜进行协商处理。 2、当协商不成时,货运公司可以到法院起诉发件人,要求支付运费及相关损失的,如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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