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竞价收购的主要方式是招标、拍卖、谈判三种方式。在谈判方式达成收购交易的过程中,买卖双方均具有对交易施加影响的机会。但在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交易环境下,卖方垄断了制定收购规则的权利,买方在交易中相对处于劣势地位。目前,尽管中国不良资产的处置政策强调“公开、公平、公正”,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并未强制要求收购不良资产必须采用招标投标或拍卖的方法,因此,为交易方便,卖方制定的收购规则常常是三种方式结合的竞价收购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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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满足网上竞价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性能和售后服务的前提下,按价格优先、信用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中标供应商,即最低价格中标,当出现两个以上相同最低报价时,则投标供应商诚信度高者中标,当出现两个以上相同的最低报价和诚信度时,按投标时间先后顺序定标。
公司收购的方式有: (一)公开收购 它是指要约人以高于某公司股票的当前市价,向该公司所有的股东发出买入全部或一定比例股票的要约,该要约人可以是该公司原有的股东,也可以是其他公司法人(自然人)。 (二)杠杆收购 又称融资收购,是指透过目标公司的大量举债来向股东购买公司股权的收购方式,所谓“杠杆”,是指公司通过借进资本或发行优先股而取得的金融资产。 (三)协议收购 是指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之外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就转让股份的数量、价格等达成一致,从而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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