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购是指,一家公司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接受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 1、收购方的内部决策程序。 2、出售方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其他股东的意见。 3、国有资产及外资的报批程序。 4、以增资扩股方式进行公司收购的,目标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股东会决议,三分之二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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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要经过收购方和出售方的内部决策,经股东会表决通过,然后双方达成收购协议,最后按照收购协议依法进行收购。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通常情况下,上市公司收购中的程序有,提供上市公司的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发出收购要约前。必须要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上市公司的收购报告书。还可以根据法律法规,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商定协议转让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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