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而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2)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3)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4)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5)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6)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7)因委托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8)因受托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民事代理人的代理权行使限制[/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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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的义务包括如下: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通知出卖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买受人发现标的物的数量、品种、型号、规格等不符合合同规定,应向卖方发出异议通知;支付价款是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基本义务,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的相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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