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继承公证应向公证员提交以下材料: ⑴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户口簿、身份证、护照、通行证等。代理人还应提交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委托人在国外或在港澳台地区的,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构或我国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 ⑵被继承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死亡证明一般应由公安部门或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的医院出具。 ⑶被继承恩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银行储蓄单、记名股票等。 ⑷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一般应由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保管单位)根据其档案记载出具,证明的范围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⑸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包括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的遗嘱。 ⑹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如遗嘱见证人的证明材料、遗产清单、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或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宣告被继承人死亡的判决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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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不需要子女都到场。遗嘱是立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必须由立遗嘱人亲自到遗嘱行为发生地或者遗嘱人住所地的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必须为遗嘱人所有,其财产的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有价证券。立遗嘱人可以要求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公证不需要所有子女到场。办理遗嘱公证时,如果申请人意识清醒,可以自由活动,完全可以一个人去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申办时需要递交遗嘱文书、遗嘱涉及的财产凭证、婚姻状况证明、身份证等材料。材料顺利通过核查后,申请人方可缴纳公证费用,缴完费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取得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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