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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因此,子女的名字是可以更改的,但是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因此,离婚后孩子改姓,不经过对方同意,抚养孩子一方是无权单独更改的,就算更改了,对方也有权利起诉变更,到时候还得改过来。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并携带户口、身份证、孩子的户籍、离婚证到公安机关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致意见而其中-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1、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给付子女抚养费是其法定义务,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抚养费的给付与子女姓名的确定或变更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前者为父母的法定义务,后者是父母亲权的内容,子女姓名的确定或变更并非抚养费给付的前提条件。 因此,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2、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未成年子女的姓名系由父母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的,父母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而擅自把子女姓氏改换随己的姓氏或随继父(母)的姓氏,构成侵害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父母权利的侵权行为,应责令恢复原状,即恢复子女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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