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对于子女而言,是一个称谓,而对于夫妻双方而言,其中更是有一种特殊的含义在其中,更是见证了双方的曾经有的过去。当离婚后,抚养子女一方的往往会因为情感上的原因,或因为再婚等而将子女的名字变更为继父或继母的名字。另一方在这种情况下,则可能会拒付抚养费,或者是要求恢复姓名,这样,纠纷就会产生了。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未抚养子女一方的,仍然应当支付抚养费。与此同时,抚养子女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原姓氏,法院在这种情况下,会判决变更姓氏一方的责令恢复子女的原姓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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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给付子女抚养费是其法定义务,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抚养费的给付与子女姓名的确定或变更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前者为父母的法定义务,后者是父母亲权的内容,子女姓名的确定或变更并非抚养费给付的前提条件。 因此,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2、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未成年子女的姓名系由父母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的,父母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而擅自把子女姓氏改换随己的姓氏或随继父(母)的姓氏,构成侵害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父母权利的侵权行为,应责令恢复原状,即恢复子女原姓氏。
不可以。 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氏的,从而产生纠纷的另一方可以责令恢复原姓氏,但不能拒付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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