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税务机关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税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务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税总发〔2017〕11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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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诉是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应尽的义务,也是维护其正当权益,确保税法贯彻实施的需要。 是被告方行使答辩权的诉讼活动及被告方履行诉讼义务的具体体现。 符合条件的应诉方应按法院通知,及时参加诉讼活动。
1、原告是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即起诉需明确指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即起诉必须有明确具体的请求以及提出这些请求的事实根据,包括案件事实和证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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