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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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再审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得停止执行判决、裁定。再审有下列情形:有新的证据;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行为。
1、当事人申请再审,要在判决生效的第二天起6个月内提出,向做出生效判决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2、当事人申请再审后,法院不会停止原判决的执行。3、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再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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