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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诉讼

2021-11-15
税务行政诉讼受理范围: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具体包括确认纳税人、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和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征税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税、增加滞纳金和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委托征收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和不批准减免税或出口退税。2、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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