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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居住权的问题

2019-11-04 20:2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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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运泽律师

2019-11-04 回复

专业分析:

是否给与对方居住须看双方协议,但离婚时对方生活困难的依法可要求包括住房在内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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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1、对于离婚后的居住权法律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一般是从社会公益的角度出发,即使离婚了,富裕的一方有帮助弱势一方的义务,当然这个义务并不是没有期限的,具体的帮助时间也是具体而定,最好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2、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3、在执行居住权帮助期间,受助方另行结婚的,对方可终止帮助。原定居住权帮助期限执行完毕后,受助方又要求对方继续给予居住权帮助的,除非对方愿意继续提供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 4、若是居住权被非法侵犯的,所有人可以报警或起诉至法院,让法院进行协调判决。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离婚诉讼中房屋居住权的适用问题: 一、用判决设定居住权的条件是: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亦无其他收入来源,无住房而提出暂时居住的请求;另一方应有给予居住帮助的能力;生活困难方的这种获助应仅限于离婚时。 二、对居住的期限和解除条件等相关问题应尽量通过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减少离婚时设定的居住权在执行中的难度,以期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三、居住权解除的条件: 1、在执行居住帮助期间,生活困难方另行结婚或者死亡的,对方可终止帮助; 2、原定居住帮助期限执行完毕后,生活困难方又要求对方继续给予居住帮助的,除非对方愿意继续提供居住帮助,一般不予支持; 3、非因提供帮助的人的原因,居住的房产受毁损或灭失时,居住权中止或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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