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离婚案件房屋问题的处理,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同等情况下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残疾人和生活困难及其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利益,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和意愿,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妥善解决。 一方离婚后确实生活困难,没有住处的,且婚姻时间在五年以上的或直接抚养子女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由有房屋一方以钱或房屋居住权、所有权进行帮助;以居住权进行帮助的,不应超过两年,双方约定时限的除外。 以下“一定数额”或“相应数额”,应根据结婚时间长短、双方经济、身体状况及是否直接抚养子女、导致离婚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对房屋价值的确定,应由双方协商确定,不能协商的,以评估为准。对房屋的处理,应提倡用竞价的方式解决,但在裁判书送达时应立即支付价款,保护双方利益,减少执行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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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是否有居住权要看房产的产权归属具体分析。拥有房屋产权就有居住权,或者经房屋产权人设立而拥有居住权。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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