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时开标制度,即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在招标投标法生效之前,我国几乎所有的招标投标规范所确立的开标制度,都允许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若干日开标。这一做法的便利之处在于,招标人能够比较从容地准备开标活动。但它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它为暗箱操作和舞弊行为留下了较大空间。一些作弊者利用这一机会暗中开启投标,然后对某些投标书进行违法修改。因此,在招标投标法立法过程中,要求完善我国招标开标制度就成为了一项共识。招标投标法第34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这意味着,我国招标投标法摒弃了以往招标投标规则所确立的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相分立的做法,要求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立即开标。这一要求无疑是符合世界主要采购法律规范的规定的。例如,《世界银行采购指南》规定,开标时间应该和招标通告中规定的截止时间相一致或随后马上宣布。《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开标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作为投标截止日期的时间或在任何截止日期延长通知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按该文件规定的程序开标。《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立法指南认为,这一规定的目的也是为了防止在招标过程中,利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与开标之前的时间间隔,泄露投标书内容等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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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物质利益得到了合理配置,有了制度保障等等。合伙人制度的缺点:资金来源和企业信用能力有限,不能发行股票和债券,这使得合伙企业的规模不可能太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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