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标应该按照事先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以公开的方式进行,这就是政府公开开标制度。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和国际采购规则的规定,这一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开标应该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这主要指开标应该以公开的方式进行,允许所有投标人参与开标仪式。允许所有投标人参与开标仪式是一项国际采购法惯例。如《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第33条规定,采购实体应允许所有已提交投标的供应商或承包商或其代表出席开标。我国招标投标法也规定了这项制度。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法第34条要求开标应当公开进行,并对开标仪式做出具体规定。首先,招标人应该邀请所有投标人或其代表出席开标仪式,以监督开标仪式是否按照法定的形式进行。另外,为了保证开标的公开和公正性,招标人还可以邀请其他人员参与开标仪式,如监察部门代表,或者新闻媒体代表等。招标人也可以委托公证部门的公证人员对整个开标仪式进行公证。当然,招标人也应该注意到,法律关于参加开标仪式的规定,只是为了保证所有投标人参与开标仪式的权利。对于是否邀请招标人以外的人员参加开标仪式,法律并没有做出强行规定。在采购实务中,招标人应该考虑到邀请其他人员参加开标仪式所增加的额外费用。 这一制度的另一要求是,应保证未出席开标仪式的投标人获得开标信息的权利。如《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又规定,招标人应根据请求,告知已提交投标书但未出席或未派代表出席开标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并立即按照开标记录规定记录在招标过程记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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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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