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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是香港和台湾的说法,就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关于“代通知金”的基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代通知金: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工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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