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其录用条件以后,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换句话说,“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其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如果这个前提条件没有成就,用人单位无权随时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女职工,国家实行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法对女职工在“三期”对于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从第42条的规定看,法律对女工“三期”内的保护不是无限的、无原则的,而是有范围、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利在试用期内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取决于劳动者是否符合单位的录用条件,而不是该劳动者是否怀孕。在劳动者符合单位录用条件的情况下,即使是怀孕的女职工,单位也不能以该劳动者怀孕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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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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