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间用人单位的解除权(1)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八种情形下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21条)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d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f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g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h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可见,员工在试用期内发生工伤,公司不能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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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超过试用期,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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