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可申请劳动仲裁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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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如果用人单位有过错辞退员工的,需要按员工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其支付赔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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