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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的解除方式:劳动者可以向工会说明情况,由工会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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