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申请举办博物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举办博物馆申请书;(二)藏品目录;(三)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四)经费来源证明或者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有拟聘管理人员和研究人员的证明;(七)博物馆章程草案;(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批准举办的博物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后,方可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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