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申请举办博物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举办博物馆申请书;(二)藏品目录;(三)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四)经费来源证明或者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有拟聘管理人员和研究人员的证明;(七)博物馆章程草案;(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批准举办的博物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后,方可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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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机关是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申请设立博物馆,应当由馆址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后,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博物馆设立申请书; (二)馆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三)资金来源证明或验资报告; (四)藏品目录及合法来源说明; (五)陈列展览大纲;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七)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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