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博物馆。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二)有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场馆;(三)有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成系统的文物和其他藏品;(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或者财产;(六)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设施;(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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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博物馆,应当由馆址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后,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博物馆设立申请书; (二)馆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三)资金来源证明或验资报告; (四)藏品目录及合法来源说明; (五)陈列展览大纲;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七)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私人博物馆可以准备好材料向政府部门进行申请。国家加强对民办博物馆的专业指导和扶持。文物行政部门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民办博物馆的管理体制、机制和办法,根据民办博物馆自愿办馆、自筹资金、自负责任、自主管理的特点,通过法规、政策、标准、评估、督导等措施为博物馆的目标管理和质量管理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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