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依法进入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并制作调查笔录;(二)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三)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四)查阅、调取、复印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在现场的,应当由有关基层组织、所在单位的代表或者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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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其监管职责,分别对其职责范围内的监管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计划要做到符合实际,切实可行。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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