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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哪些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的办法措施有哪些

2022-05-08 13:5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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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5-08 回复

专业分析: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下列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占用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应当责令其自行改正。仍不改正的,可以扣押其使用的工具和经营、兜售的物品,依法给予处罚。(二)对擅自挖掘或者破坏城市道路、擅自砍伐树木、破坏绿地以及绿化设施的,在责令其改正后,仍然不停止违法活动的,可以扣押其使用的工具、物品,依法给予处罚。(三)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张贴、悬挂、涂写、刻画等行为,应当责令自行改正。仍不改正的,可以扣押其使用的工具或者广告、宣传品。可以通过广告、宣传品中的通讯号码对当事人实施语音或者短信提示,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前,须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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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又称行政即时强制,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或在紧急、危险情况下,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如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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