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作了如下的规定: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社会保险法对员工的社会保险作了如下相关规定: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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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具有下列关系:二者都是劳动法律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劳动合同法》更侧重于针对书面劳动合同的一些事宜进行的法律上的约束,《劳动法》所针对的范围就更加的全面一些。一般《劳动合同法》当中没有规定到的,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来处理。
签订劳动合同的,以劳动合同签订的主体确认劳动关系。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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