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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详细介绍如下: 1、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上年工资总额的8%比例缴纳,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工资收入的2%比例缴纳。 2、用人单位人均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或无法认定工资总额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 3、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4、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职工及退休人员必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缴费标准从2005年1月1日起调至每人每年(含退休人员)60元,单位和个人各缴纳30元。
根据《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规定,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缴纳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加大额医疗互助的人员按照3元的标准按月缴纳大额医疗互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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