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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医疗保险费,是由职工、单位和国家按一定的缴费比例三方共同出资而构成的。具体构成如下: 1、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含退休...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共同缴纳:(一)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照9%的比例缴纳;(二)在职职工以本人工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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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规定,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缴纳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加大额医疗互助的人员按照3元的标准按月缴纳大额医疗互助费用。
所谓医疗保险费,由职工、单位和国家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具体组成如下:1。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按上一年度职工(含退休职工)工资总额6%支付;在职职工个人按上一年度工资收入2%自办理退休手续后的下个月起,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比例超过市规定标准的,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低于县职工去年的平均工资%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去年全县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支付基数。2、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含退休职工)缴纳,用人单位负担70元%,员工个人负担30%。用人单位中途参保的,应当按照年度标准缴纳重病补充医疗保险费。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6%-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费率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其从业人员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费率由省人民政府决定。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参保人依照国家规定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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