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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并不是在校学生的监护人。在校学生的监护人一般是其父母,如果其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一般是由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人员按照顺序担任监护人。而学校只是受监护人的委托,临时管理教育学生的组织机构。
大学学生被同学杀害学校不一定有责任,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学生的死亡与学校的疏忽、管理的失败等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就没有责任。学生的死亡不是由学校的过错造成的,而是由其他人造成的,应由其直接负责人承担。学校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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